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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助理婚姻注册官
- 婚姻注册法令
- 补注册
- 华总婚姻注册服务对象
- 注册过程
- 申请
- 宣誓
- 注册
- 其他细节
1.助理婚姻注册官
* 助理婚姻注册官一职是在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下委任。他必须根据该法令的指示及在不超越法令授权界限下提供服务。 * 华总助理婚姻注册官 -苏志鸿先生 (Kod:14017211)
2.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 这是一项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 此法令在1982年3月1日生效。
* 所有非回教徒、非大马半岛或沙巴及砂拉越的土著的大马籍人士必须在此婚姻注册法令下注册。
* 沙巴及砂拉越土著有权选择在此法令下注册结婚,但回教徒是完全禁止在此法令下注册结婚。
* 若某人在此法令下注册及在此婚约仍然有效期间及在原配偶有生之年时与他人注册结婚,无论在本地或国外,他已犯了重婚罪(Section7)。
* 根据刑事法典第494条,重婚者可被判坐监及罚款。
3.补注册
* 在1982年3月1日前的婚姻皆有效,无论是否正式注册。
* 若在该日期前结婚的人士欲补注册,助理婚姻注册官不能处理,应该请他们到国家婚姻注册部门登记及处理。
4.华总婚姻注册服务对象
* 华总助理婚姻注册官只能在委任期间为华总的会员提供婚姻注册务。
* 有鉴于华总是属于全国性华团组织,其会员来自全马13州,因此只要是大马籍华裔就能在华总注册婚姻。
* 请注意及遵守以下简表:
| 种族: | 大马籍华裔(一对新人其中一方是华裔就 可,但另外一方绝对不能是回教徒。) |
| 宗教信仰: | 无限制(回教徒除外) |
| 居住地址及身份证地址: | 无州属、区域限制 |
| 婚姻状况: | 双方现在必须处于单身的情况 单身情况包括: 1)未婚 2)离婚者:离婚者须携带只由Putrajaya国家登记局所发出的婚姻撤销证明函件 3)原配偶已逝世:鳏夫/寡妇携带只由Putrajaya国家登记局所发出原配偶的报死纸正本。 4)若曾有孩子过,但未向政府注册,须向宣誓官处进行宣誓。 |
**** 如何确定符合条件:
1) 年龄-文件证明(身份证及报生纸)
2) 阻碍及婚姻状况-宣誓(宣誓官)
3) 愿意-婚姻注册仪式(注册官)
* 国家注册局全面电脑化后,每个人必须先向注册局索取婚姻状况证明书后方才前来助理婚姻注册官处登记注册。这能减少欺骗案件。
5. 婚姻注册手续过程(内部行政)
提呈申请---> 宣誓---> 婚姻注册---> 国家注册部门
提呈申请
* 两位欲注册者(男与女)必须亲自前来,否则恕不处理。
* 现场索取及审核文件(正本与副本)、相片(每人2张,护照型、蓝底色)-- 拒绝文件不齐者。
* 注册者必须在提出申请后至少21天才可注册;提出申请后60天还未注册者,必须重新申请。
文件包括-
1. 大马籍人士- 身份证、报生纸、离婚证书(若有)、原配偶死亡证书(若有)及前结婚证书(若有)。
2. 证婚人-两位、身份证副本。(须超过21岁以上)
* 填写申请表格及联络表格。
* 确定注册日期,注册日期不得超过申请日期2个月。
* 当场收取注册费及发收据。
宣誓
* 所有欲注册者必须亲自前往任何宣誓官面前宣誓-签妥申请表格(JPN.KC02)的D2: Akuan Berkanun。
婚姻注册
* 由助理婚姻注册官亲自主持注册仪式。
* 注册地点必须在华总注册会所地址。
* 当场发出结婚证书(JPN.KC05)。
备注(一):婚姻注册申请时之初审
a) 文件审核
| 1. 大马籍 | 身份证 | - 名字(不能有bin 或 binti) - 出生日期(是否 21岁以上) - 相片与真人是否有出入 |
| 报生纸 | - 名字 - 父亲姓名 - 出生日期(法律上的凭据) - 国籍 |
b) 口头询问
* 婚姻状况
- 未婚=本注册处接受处理
- 离婚者= 法定离婚证书
- 原配偶死亡= 死亡证书 + 前结婚证书
- 已有孩子过,但未向政府注册=须向宣誓处做宣誓
6. 其他细节
1. 本注册处不能处理马来西亚公民想与外国人注册
2. 本注册处不处理少过21岁的男女双方
3. 注册费退回:
a) 若申请被宣誓官拒绝,本注册处将退回注册费。
b)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本注册处将不退回注册费:
i) 不在原订的注册日期出席注册仪式,之前并无通知有关负责人员。
ii) 要求展延注册日期,但却无法在2个月内注册。(注:2个月的期限是从申请注册日期算起。)
iii) 要求撤消注册申请,但所有申请手续及文件经已办妥。
3. 以上三种情况视为申请者自动放弃,并非注册处的疏忽而造成,因此无权拿回注册费。)
4. 结婚证书打印错误- 最多两个错= Counter Sign (Cop + Signature)。超过两个错误则需作废及呈报予国家婚姻注册部。
5. 资料后备及保存 =7年期限。
6. 证婚人必须是马来西亚籍人士。
任何疑问可联络华总婚姻注册处负责人Nicholas
电话: 03-2273 4008
地址: No1, Jln Maharajalela, 50150 Kuala Lumpur,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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